(2015)商睢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卢长城申请执行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长城,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卢长城,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毅,经理。本院在执行卢长城申请执行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卢长城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1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