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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霍××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82号原告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子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42219××××××××××。被告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42219××××××××××。原告霍××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