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霍××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82号原告霍××,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子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42219××××××××××。被告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21142219××××××××××。原告霍××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