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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成发与被执行人黄义佑、李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成发,黄义佑,李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轮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熊成发,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黄义佑,男,汉族,1963年05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其平,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成发与被执行人黄义佑、李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义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成发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成发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予以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轮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熊���发对被执行人黄义佑、李其平享有13157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继  威审判员 艾尔肯·吾布力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