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成杰与郑进福、陆双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杰,郑进福,陆双微,徐昌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74号原告:朱成杰。委托代理人:叶金琼、陈旭静,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进福。被告:陆双微。被告:徐昌才。原告朱成杰与被告郑进福、陆双微、徐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郑进福、陆双微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徐昌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进福与陆双微于200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0日,被告郑进福向原告借款50万元,郑进福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4月14日,未约定借款利息,由被告徐昌才提供保证担保,徐昌才在借据保证人栏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郑进福未偿付借款。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进福、陆双微应共同偿付原告朱成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徐昌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孟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陈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