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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等与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开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开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68号。法定代表人帅业权,系总经理。原告帅业权,系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法定代表人邱三龙,董事长。被告杨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诉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开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湖北银丰帅氏置业有限公司、帅业权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文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