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卫萍、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卫萍,朱明明,何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许卫萍。被执行人朱明明。被执行人何琴丽。本院在执行许卫萍与朱明明、何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明、何琴丽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825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0元,未执结标的478254元。因此,权利人许卫萍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