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调兰与廖平兰、杜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调兰,廖平兰,杜富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陈调兰。被告廖平兰。系原告之女。被告杜富强。系原告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调兰诉被告廖平兰、杜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调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3650元,由原告陈调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春审 判 员 张生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