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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调兰与廖平兰、杜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调兰,廖平兰,杜富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陈调兰。被告廖平兰。系原告之女。被告杜富强。系原告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调兰诉被告廖平兰、杜富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调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3650元,由原告陈调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春审 判 员  张生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