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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志真与孟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真,孟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694号原告:胡志真,男,1940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委托代理人:唐攀,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志真与被告孟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志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志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志真负担。审判员  杜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汉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