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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武瑞与危贵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危贵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965号原告武瑞,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危贵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本院受理原告武瑞与被告危贵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V×××××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为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V×××××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为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