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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伟强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3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志鹏,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刘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0月份始,被告人贺某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下水径的小店内,为上线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其以“抽水”的方式获取好处。2015年12月2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对该小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六合彩”开单账本一本,经查,被告人贺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87895元,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118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3、被告人家中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多个年幼的子女,其时家中重要的经济来源,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家庭和谐,也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账本、手机等物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人口身份信息、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