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孝锅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孝锅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629号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村福龙南路。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孝锅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六合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孝锅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0元,由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铁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