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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76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毛传珍与沈从业、范盛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6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毛传珍。被执行人沈从业。被执行人范盛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0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沈从业、范盛銮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瑞大厦4幢805室,建筑面积42.3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2日,竞买人梁汉阳以471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从业、范盛銮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瑞大厦4幢805室,建筑面积42.3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0200212号,内容详见浙元盛房(估)字(2015)第0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梁汉阳(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