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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义超、毕方梁、宋家云、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毕义超,毕方梁,宋家云,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97���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张晓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毕义超,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毕方梁。被执行人宋家云,女,汉族,1958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区纬二路以南、凤凰镇大张村建设用地内。法定代表人毕方梁。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义超、毕方梁、宋家云、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1189.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毕义超、毕方梁、宋家云、山东彩神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因被执行人在异地,申请人明确表示无需委托异地执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鼓商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