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明秀芳、明长发与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长发,明秀芳,周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313号原告:明长发,男,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秀芳,女,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峰,男,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原告明长发、明秀芳与被告周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于2016年4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长发、梁伟到庭参加诉讼,周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长发、明秀芳诉称,明长发、明秀芳与周国峰是亲属关系。2012年1月17日,周国峰在明长发、明秀芳处分别借款20000元、1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出具欠据。现经多次催要,周国峰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予偿还欠款。明长发、明秀芳起诉,要求周国峰偿还欠款30000元。周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明长发、明秀芳与周国峰是亲属关系。2012年1月17日,周国峰在明长发、明秀芳处分别借款20000元、1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出具欠据。经多次催要,周国峰未予偿还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明长发、明秀芳提供的欠据。本院认为,本案周国峰为购买车辆向明长发、明秀芳借款,并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周国峰理应按明长发、明秀芳的要求如期、足额偿还欠款,明长发、明秀芳要求周国峰偿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国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峰偿还原告明长发借款20000元,偿还原告明秀芳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