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与孔祥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孔祥汝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128号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东、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汝。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肇庆市泰和油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焕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