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淑玉与代政福、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玉,代政福,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212号原告王淑玉,农民。委托代理人解绍婕,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政福。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602。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