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与冯海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591号原告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海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