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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代学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学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484号罪犯代学友,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月2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学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代学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学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代学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代学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学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险性较大,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学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