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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晗与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晗,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高晗。被执行人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晗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晗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83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执行网络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资金。嗣后,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房产、车辆、土地等相关信息,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新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高晗未受偿1158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