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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厉壹红与郭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壹红,郭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156号原告:厉壹红,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群红,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壹红与被告郭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壹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媛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