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兴亚申请执行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亚,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亚被执行人: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裁字(2015)357-1、357-2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微乐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整(小写:10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