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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09号原告古某某,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