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邓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23号罪犯邓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0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邓禹未退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9046号、第3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邓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邓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追缴的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追缴的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