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建强与舒集财、胡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强,舒集财,胡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00号原告:罗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集财。被告:胡泽云,系原告之妻。原告罗建强诉被告舒集财、胡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先后多次向两被告进行了直接或邮寄送达,均因被告舒集财、胡泽云住址不明而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的被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建强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退还原告罗建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