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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应彩云与吴小刚、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彩云,吴小刚,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应彩云,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小刚,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海昌路与路桥大道转角处,组织机构代码:67955651-4。应彩云与吴小刚、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彩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小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应彩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6000元、诉讼费用9038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775元;被执行人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浙J×××××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浙J×××××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浙J×××××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叶长杉审判员  陈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