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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付坤发与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坤发,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933号原告:付坤发,无固定职业。被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滨海景区25号。法定代表人:孙厚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坤发诉被告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坤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坤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