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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第431号原告王根生与被告曲付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炳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姿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