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字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字3491号原告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军,经理。被告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赵长伟以其位于××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济宁市德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