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在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招标给他人进行砍伐,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为57.83立方米。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任湘乡市XX镇汪家亭村杨家湾村民组组长,2013年12月7日,在本组村民的要求下,被告人杨某为首将属其村民组所有的位于湘乡市XX镇汪家亭村杨家湾组桐子塘山的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招标砍伐。后由杨某某(另案处理)中标并组织他人进行砍伐,经湘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湘乡市XX镇汪家亭村杨家湾组桐子塘山滥伐林木蓄积为57.8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湘乡市公安局退缴赃款一万元整(缴款凭证在卷证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刘某某(湘乡市XX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证明2014年2月底的一天,他开车路过XX镇汪家亭村杨家湾组时,发现该组桐子塘山的林木被砍伐了,便向李某某汇报了情况;杨某(湘乡市XX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证明涉案被伐林木地属于被告人杨某所在村民组,但因属公益林,林业站不同意采伐。李某某(湘乡市XX镇林业站站长)证明曾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不能砍伐其组桐子塘山的林木。杨某某、杨某某、潘某某证明被告人杨某是在同组村民强烈要求下,为筹集维修塘堤资金,将可能被盗伐的涉案林木对外招标砍伐。二、鉴定意见。湘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调查意见书及补充调查意见书,证明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被滥伐林木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情况。四、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其应村民要求通过招标方式,滥伐林木的事实。五、被告人杨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其实施上述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不持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缴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佼审 判 员 童长鸣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