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字第0618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瞿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