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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字第0618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瞿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