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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仲伟生与张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生,张卫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26号原告:仲伟生。被告:张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生与被告张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伟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伟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国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生撤回对被告张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伟生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