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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肖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肖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209号原告:王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夏春梅(系王华之妻),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肖支军,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农民,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华诉被告肖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