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肖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肖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209号原告:王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夏春梅(系王华之妻),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肖支军,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农民,住武汉市汉南区。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华诉被告肖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