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0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邹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