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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鸿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鸿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13号原告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荣发装饰城内)。注册号:120113000098591法定代表人郝智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鸿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注册号:120110000005906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1元,由原告天津市美佳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