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友平与金珈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平,金珈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244号原告:潘友平。被告:金珈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友平与被告金珈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潘友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