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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贾一鸣、贾家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一鸣,贾家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特15号申请人贾一鸣。被申请人贾家龙。委托代理人刘晓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一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家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贾家龙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一鸣撤回对被申请人贾家龙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皓月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