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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洛伊热工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伊热工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973号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飞,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洛伊热工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东路八号科园科技发展中心B座2-3层。法定代表人王佩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瑛,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伊热工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30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