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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峰与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顾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秦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星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云飞,居民。原告秦峰与被告顾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应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存款1.5万元。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星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秦峰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30日计算实际偿付之日)。被告顾云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月利率为3%,逾期还款,应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借款后,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据。后因被告未能返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为此诉讼,原告聘请代理人发生代理费用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代理费收费发票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率约定除外)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借款关系。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及因被告逾期还款引发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后利息及代理费用合计不得超过月利率2%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峰借款本金1万元并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顾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峰因本案发生的代理费用2500元,但该代理费与第一项判决利息中的逾期利息部分合计不应超过按月利率2%的计算的利息标准。三、驳回原告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20元,原告秦峰已预交,由被告顾云飞负担,被告蒯中华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晨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应当在借款返还时一并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