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94号原告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湖边坊新44号。法定代表人潘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晓丽(特别授权代理),系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军(特别授权代理),系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私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由徐耀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任频、王强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中,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于2015年9月10日变更为湖北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22日变更为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故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变更为湖北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变更为顺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原告起诉前,已将公司名称依法变更,故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05元,由原告武汉安是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