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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75号原告胥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系青海省兴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双方协商,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某以私下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7818元,减半收取3909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审判员 完么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晓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