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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64号原告祝某某,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