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牛全中与被告牛金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全中,牛金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民初116号原告牛全中,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金领,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牛全中诉被告牛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全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金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全中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组村民,2014年3月4日被告以购买钩机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有借条为证。当时被告保证一个月归还原告,但被告却不守信用,一直推拖,后在原告的多次追要下,被告还了1万元,下欠1万元,拒不给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牛金领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同组村民,2014年3月4日被告以去买钩机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时被告保证一个月归还给原告,后在原告的多次追要下,被告还了1万元,下欠1万元,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牛金领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牛金领下欠原告牛全中借款1万元不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牛金领偿还原告牛全中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金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