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九英与王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英,王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王九英。委托代理人金培康,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祥荣。王九英与王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九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人民币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2190元,由被告王祥荣负担,因王祥荣未按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九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9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了王九英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4月8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退信,本院无法查获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仅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祥荣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46幢201室建筑面积为51.9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存在“一房二卖”纠纷,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祥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涉“一房二卖”纠纷,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