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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响与史成兵、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成兵,陈响,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成兵,务工。委托代理人袁志梅,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响,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名海,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成兵与被上诉人陈响、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473号民事判决,史成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成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成兵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成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元,由上诉人史成兵负担。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