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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志东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137号罪犯朱志东,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卷烟343件、烟丝4257公斤、盘纸280盘、滤嘴棒71件,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2013)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即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扣押的物品判决,二、撤销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罪犯朱志东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三、被告人朱志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志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志东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6年2月缴纳人民币1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志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志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志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志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500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赵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