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与陈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陈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23号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西河大道上下屯2号。法定代表人朱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九、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亚。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三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02.5元,由原告湖北三扬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