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731号原告彭某某,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人民陪审员 刘益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