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系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建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建平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略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确定:由被申请人何建平偿还给申请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21.6元,合计31421.6元。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标的31421.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平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54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