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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植林、董文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植林,董文刚,高树军,高震,刘阳,刘永禄,宋学君,孙林,王挥,王普岗,习国庆,肖永刚,辛宏,严良忠,张吉伟,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23号申请人:程植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董文刚,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人:高树军,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高震,男,汉族,1985年0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刘阳,男,满族,1991年3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人:刘永禄,男,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人:宋学君,男,汉族,1982年03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申请人:孙林,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申请人:王挥,男,汉族,1990年0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人:王普岗,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习国庆,男,汉族,1990年10月01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申请人:肖永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辛宏,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申请人:严良忠,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张吉伟,男,汉族,1995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被申请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南村。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所属中国籍“振大8”轮船员。被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拖欠申请人工资,至申请之日共计人民币955316元。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振大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程植林、董文刚、高树军、高震、刘阳、刘永禄、宋学君、孙林、王挥、王普岗、习国庆、肖永刚、辛宏、严良忠、张吉伟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天津港扣押“振大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杰审 判 员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韩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