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友林与杜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林,杜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804号原告董友林。被告杜文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林诉被告杜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友林负担。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健全 更多数据: